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指控在民國100年11月間,透過中間朋友介紹而認識陳威陶,陳威陶當時自稱是南港輪胎少東兼董事,因收購一家公司需要大量資金,欲向陳男借款。
檢方指出,陳男還說,因為陳威陶有贈送他4條輪胎,讓他相信陳威陶在南港輪胎的地位,便匯款新台幣2897萬元到陳威陶帳戶,但因事後陳威陶只還款800萬元,且多張支票還被退票,才認為受騙,控告陳威陶詐欺。
檢方偵辦期間,陳威陶表示,確實有向陳男借款,他真的是南港輪胎董事,但不是少東,少東是報紙寫的,而他真的有去收購一家公司,是因周轉不靈,才沒辦法還錢。
檢方審酌陳威陶確實有將借來的款項用於收購公司,事後有還800萬元,認定他沒有詐欺犯意,全案應為民事糾葛,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