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92.函請補正期限:102/07/293.補正內容:更正101年報之第13頁、第21頁、第39頁內容4.因應措施:資料補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