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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被害人 林垚沺判無期定讞

中央社/ 2013.07.2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槍擊要犯黃主旺16年前勒昏被害人再活埋,被判死刑定讞;最高法院審酌共犯林垚沺非居於主導地位,日前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黃主旺於民國86年間,彰化縣芳苑鄉農會選舉時,因候選人林媽賞的外甥鄭明赫放話,要打死支持另一派系的黃主旺,黃主旺因而與同夥林垚沺等人將鄭明赫強押、拘禁在密室,再以膠帶蒙住鄭明赫的雙眼,將鄭明赫載到產業道路田埂處,拿尼龍繩勒昏後,挖洞活埋鄭明赫。

林垚沺案發後,潛逃10餘年才到案;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垚沺提起上訴後,律師辯護指出,林垚沺逃亡時歷經家人身故、結婚均無法參與等刻骨銘心之痛,請求判處有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本案殺人手段殘忍,被告等人意圖使被害人永不見天日、人間蒸發,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一輩子的傷痛,被告10餘年來未到案的隱憂「豈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社會公平正義何足維持?」

但二審考量林垚沺在本案的分工角色略低於黃主旺,並非居於主導地位等,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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