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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看:原住民的還我土地運動

立報/本報訊 2013.07.28 00:00
左看:不應由部落提訴訟

原民會孫大川主委傳將卸任,在卸任前針對牽涉維繫原住民文化、部落生存權的「還我土地(傳統領域)」議題,批評計有原住民基本法太理想而不夠務實,並鼓勵部落自力救濟,針對已明確屬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採取法律途徑,交由法院來裁定。

的確,目前的原基法明訂「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但在實務上總統府卻未積極處理。

然而,政府在政治上的消極、不作為,不代表人民就默許這樣的違法,最終只能從司法來自力救濟。尤其對原住民來說,要花費高昂費用來為土地打官司,實在是沉重負擔。所以原民會應該代替部落來提出訴訟,而非由部落自己提告!事實上,原民會早在2012年的「原民訴字第1010055207號」訴願決定書中,已正面肯認:國家機關有義務協助土地遭亞泥佔用的原住民耕作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並指出「原住民保留地是一種特別信託關係,國家有義務立於類似暫時監護人的地位……協助原住民取得應有土地權利之義務」。

而要將這生存權的判例要擴散成為政策,若能爭取跨族群的認同會更有力,故如何將歷史上政府對原住民的不義剝奪,結合對未來土地共管的具體想像,應是未來運動的挑戰。

潘欣榮/公共化協會成員

右看:土地應還誰

行政院原委會主委孫大川上週參與史前文化博物館「澳洲原住民訊息棒」展覽時,以澳洲與台灣相比,認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牽涉到不同族群領域的劃分與共有領域的歸屬、是高度複雜的問題,並批評原住民基本法相關法規太理想而不夠務實,所以政府應用更細膩踏實的態度來處理。並具體鼓勵部落針對已經很明確是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採取法律途徑,交由法律裁定。

事實上,對傳統的原住民族來說,文化認同的心靈與物質基礎,必須透過族人與土地的關係、歸屬感來加以維繫,亦即當其被剝奪土地時,也同時被剝奪在其上的生活與文化,所以沒有土地權,談生存權也只是行屍走肉,而這凸顯還我土地運動的迫切性。

我們雖可以理解原住民與土地權的臍帶關係,但當其放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之下,就有許多問題尚待釐清。簡單的說,還我土地運動究竟要還給誰?目前的法律判決都是還給個人,但往往之後卻仍以人頭方式變賣給漢人,而造成更大的水土保持破壞。

相對的,也無法給予部落集體的社團、法人來擁有,因為建設公司也有可能利用人頭成立合作社來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再加上如此將為行政機關帶來高昂的審查成本,而這都讓還我土地成為非判決可解的難題。

吳恆祐/社會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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