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55歲陳姓男子追求傅女不成,去年7月間,帶水果刀前往傅女在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的理髮工作室,要求交往。
陳男遭拒絕後,持刀刺劃傅女腹部並將她拖至廁所,想強壓其頭部入馬桶,並再砍殺對方。
經腸子外露的傅女苦苦哀求,承諾會向警方說是遭搶劫,不會供出他,陳男才將手機交還對方,但陳男離去前竟還拉下鐵捲門,幸好傅女趕緊打電話向友人求救,才倖免於死。
傅女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向法官表示,會害怕與陳男同時在庭,並於作證時頻頻往法庭門口探看,對陳男相當畏懼。
高院認為,陳男持刀往被害人腹部猛刺,導致內臟外溢併大量出血,依傷勢及現場照片,認定陳男有「拉劃」傷口,意圖擴大傷勢,且離去前還按下鐵捲門開關,犯行足以達殺人目的。
高院維持一審認定,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陳男8年6月徒刑,禠奪公權5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