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52.函請補正期限:102/07/26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101年度年報資料(第10、25-28、55、65-69頁)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101年度年報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