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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富邦金控代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授信資產之轉讓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26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OV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美金2.08億元暨歐元0.6億元聯合授信案(以下稱「聯合授信」)授信資產之轉讓。2.事實發生日:102/7/26~102/7/26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美金肆仟貳佰捌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參角肆分整(美金肆仟貳佰伍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柒角柒分已動撥額度和美金參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伍角柒分未動用承諾額度)暨歐元壹仟參佰參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壹角伍分整已動撥額度。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DBS Bank (Taiwan) Limited、Masachusette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Entie Commercial Bank、Mizuho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King s Town Bank、Mega International Bank Co., Ltd.、Ta Chong Bank, Ltd.、Siemens Financial Services, Inc.,均非實質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存款、股票、保險。處分債權並無屬對關係人債權者,故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無。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聯合授信合約相關規定辦理。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為本行內部最終審核單位核定,相關條件依聯合授信合約及一般聯合授信市場同類型案件之慣例為之。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原包銷聯合授信資產之銷售。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不適用。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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