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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訂育嬰留職停薪協助措施

中央社/ 2013.07.26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6日電)勞委會今天說,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仍屬在職,勞委會整合訓練資源,訂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協助勞工提升能力。

為了協助父母實現親自養育幼兒的心願,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也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復職申請,以確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勞工能順利返回工作崗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副處長謝倩蒨說明,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仍屬在職勞工,仍可參加職業訓練局提供的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等職業訓練資源,提升自我能力。

謝倩蒨表示,勞委會將整合相關資源,訂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製成折頁,加強宣導。

此外,在勞工期滿復職權益部分,謝倩蒨說,雇主應讓受僱者期滿復職,除非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者等情形,至少要在30天以前通知受僱者,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受僱者復職請求,雇主不可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雇主若違反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條件處提醒,受僱者或雇主若有相關疑義與爭議,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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