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揭祕》桃檢查洪案是虛招?! 「湮滅證據」根本無罪
NOWnews/
13 年前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洪仲丘禁閉枉死案關鍵監視畫面離奇消失,國防部為了自清在《陸海空軍刑法》沒有「湮滅證據」法條可偵辦的情況下,將該部份移請桃園地檢署介入偵辦;但看似風風火火的偵辦行動看在法界人士眼中,卻覺得「這根本就是在玩假的」,因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根本就「無罪」。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雖然桃園地檢署檢方為了追查禁閉室消失的監視錄影帶,大動作率領大批偵查和鑑識人員實地到案發地點269旅禁閉室勘查蒐證,在今(24)日下午更遠赴國軍813醫院查扣相關電腦主機;但「就算真的查出監視錄影畫面被刪除、被『黑掉』又怎樣,如果這是一個『集體凌虐』的行為,那所有涉案的軍士官都是共犯,共犯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在《刑法》上根本就無罪。」
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所謂「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湮滅「他人」的犯罪證據,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根本不會有任何刑責;更遑論《刑法》湮滅證據罪的刑責只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比起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的《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致死罪」,根本就是「縱放」。
綜觀洪仲丘遭禁閉凌虐致死案的案情結構,律師陳宏彬分析指出,如果長官是聽信部屬的讒言慫恿,而施壓將洪仲丘關進禁閉室,即會構成「教唆犯」問題,而如果是全體相關涉案軍士官共同想要給洪仲丘一個教訓,而故意將其關進禁閉室進而凌虐致死,那則是以「共犯」論處;但不論哪一種犯罪身分,都屬廣義的「共犯結構」,都是在行犯罪行為。因此,對於相關涉案證據的湮滅,即非《刑法》所要規範,自無論罪餘地。桃園地檢署的偵查行動,根本就是虛晃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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