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政府在民國39年間出資2萬美元,在台北市大安區建屋安置新疆義胞和後代,中國回教協會秘書長馬超彥的父親馬恕基等人獲配房屋,後來馬超彥就地開設印度餐廳、有人則將房屋出租給溫州街蘿蔔絲餅店等。
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認為,建物是國有財產,當初政府出借房屋目的是給義胞自住,但如今他們卻將房屋出租,店家無權占屋,提起民事訴訟向馬超彥等人求償不當得利共新台幣5000多萬元,並要求還屋。
馬超彥等人辯稱,房屋屬於新疆同鄉會成員全體所有,歷年房屋稅都是同鄉會繳納。
不過,一審法官認定,房屋是國有財產,被告等人無法舉證是房屋所有權人,何況當初建屋目的是給義胞等人自住,被告等人無權占有,判決店家應搬離、馬超彥等人應還屋,並按月返還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