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欲趕前公公 法官判不准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呂姓男子贈與郭姓妻子房屋,郭女離婚後卻想趕走住在屋內已數十年的前公公。高院認為呂男允諾讓父親住至終老,判無須搬出。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呂姓男子於民國75年間從父親手中獲得位於新北市某房屋的所有權,他允諾父親可無償住在屋內到終老。
但呂男於92年7月間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郭女,郭女離婚後卻以要回收房屋自用為由,去年提起訴訟,請求呂男父親搬走,並自搬走前按月給付租金。
法院一審判呂男父親搬離房屋,並自搬走前按月給付新台幣4443元。
高院審理認為,郭女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已知呂男允諾父親可終身居住,不得否定呂翁有權占有房屋,又郭女未說明對房屋有何使用計畫,呂翁年事已高,需要房屋以養天年,判呂翁不需搬出。
但高院認為呂翁仍須給付不當得利,判他自搬走前按月給付新台幣4443元,郭女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