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勞檢處處長陳俊六表示,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機械、器具操作時,應有足夠的作業(活動)空間;並應確實於機具或設備的危險點 (轉動、往復動作點,切割作業點,沖、截、彎作業點,捲入點) 外圍設置安全裝置且維持完整,並務必明確告知勞工千萬不要以身體任何一部接觸機具動作危險點;蓄長髮者務必盤髮並戴帽包覆,衣褲貼身紮入,袖、褲管要緊扣不鬆散,操作轉動機械時禁止戴手套等,以防被捲入或牽絆導致身體被捲夾或牽絆入危險點。
勞檢處呼籲,雇主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應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條及第279條規定,以避免災害發生:
1.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2.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