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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胸1分鐘 男賠錢判刑19月

中央社/ 2013.07.2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謝姓男子被控強摸少女的胸部長達1分鐘,和解賠償新台幣6萬元後,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7月。

根據判決書,22歲謝姓男子去年8月1日晚上11時許,騎機車在新北市板橋區時,看見1名13歲的少女獨自在路上行走,竟心起色念,尾隨少女至巷弄,先將車停在一旁,隨即上前強行撫摸少女胸部長達1分鐘。

受到驚嚇的少女為求掙脫,用力咬謝男的左手手指,使謝男匆忙逃離現場。少女回家後,由父親陪同報警處理。

謝男於一審審理時,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堅稱看起來有15、16歲,否則不會強制猥褻,他的犯行應僅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少女臉龐稚氣未脫,且謝男可看出少女屬年幼女子。此外,謝男摸胸長達1分鐘,主觀上已可滿足性慾,構成強制猥褻。

法院考量謝男有前科、屬累犯,但審酌他與少女父親和解,已賠償6萬元並獲得原諒,少女身心狀況也未受影響等,依刑法59條減刑後,以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7月。

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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