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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龍: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1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7/192.公司名稱: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佳龍三」)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5月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3年2月18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債停止轉換期間內。另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二、債券收回期間:自民國102年08月09日至102年09月09日止。 1.證券商受理期間:自民國102年08月09日至102年09月05日止。 2.債券收回基準日:民國102年09月09日。 3.終止上櫃買賣日: 民國102年09月10日。三、債券收回手續: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務必於102年09月05日前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並檢附(a) 證券存褶;(b)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四、本公司受理收回請求後,將於收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102年09月14日)以匯款或開具支票方式給付予各申請人,銀行匯費及支票掛號郵資將由支付總金額中扣除。五、若債券持有人已將所持有之「佳龍三」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債券收回通知書」自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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