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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7.19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公畝 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仍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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