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判6年 被害家屬:未符期待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9日電)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高雄高分院今天宣判,以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葉有期徒刑6年。被害家屬陳大儒說,未符期待。

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宣判,葉冠亨和被害者家屬都未到庭聆判。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葉冠亨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垃圾車司機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

陳大儒表示,他還未了解高雄高分院的判決書內容和理由,不方便表示意見,但被害者家屬上訴就是希望葉冠亨能被加重刑度,今天判處的刑度與原審一樣,不符合期待,希望判愈重愈好。

葉冠亨於去年4月25日,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也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於去年5月偵結,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