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龍:本公司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2年09月10日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1.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佳龍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4月30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3年2月17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得提前贖回。2.故本公司發行之佳龍二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訂於102年9月10日終止上櫃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