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全球債券組合基金-B型(季+年配息)」102年第2之收益不予分配公告

鉅亨網/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12 年前
一、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15 條、第 31 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得之收益分配、利息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加上收益平準金後,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惟前開各項目合計後為正數方得分配。

三、經查本基金 102 年 6 月 30 日收益評價日之基金收益分配評價結果,未達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可分配收益之標準,故 102 年第 2 季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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