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北市文山區的張男提告主張,他患有精神分裂症,早年從事貿易業務,收入穩定,女兒小時候的生活教育費都是他付,直到他罹病、失去工作、夫妻離異、法官將女兒判給前妻為止。
他說,原本每月可領1萬2800元的低收入戶和殘障津貼,但去年因名下多了一間父母留下的房子,被市府取消津貼,現在只能靠借貸度日。
女兒答辯說,從小是媽媽負擔家計,爸爸習慣性地打媽媽,逼得媽媽離家出走;父母打離婚官司期間,爸爸把她交給阿公、阿嬤照顧,阿公、姑姑認為她是「賠錢貨」虐待她,爸爸把她接回家住,卻性侵她,「事過數十年,我到現在還不能揮別夢魘」。
她說,父母後來打離婚官司,直到法官把她判給母親,她才確定脫離噩夢,但心理上有極大傷害,20多年來沒主動見過父親。
法官調閱張男離婚前7年的勞保投保紀錄,發現他工作不穩定,沒負擔女兒生活費,還傷害女兒甚深,駁回張男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