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今天指出,從小學五年級起跟外婆到一處宮廟而認識王姓男子,之後就常到王姓男子家中玩。
判決書表表示,被害人於民國100年3月間獨自到王男租屋處玩,王男因外出而將鑰匙交給少女保管,少女翌日將鑰匙交還給王男時又留在王男租屋處玩電腦並留宿過夜,但王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的老師無意間在書包內發現有驗孕棒,才知道這起性侵事件,王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6月,王姓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今天指出,從小學五年級起跟外婆到一處宮廟而認識王姓男子,之後就常到王姓男子家中玩。
判決書表表示,被害人於民國100年3月間獨自到王男租屋處玩,王男因外出而將鑰匙交給少女保管,少女翌日將鑰匙交還給王男時又留在王男租屋處玩電腦並留宿過夜,但王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的老師無意間在書包內發現有驗孕棒,才知道這起性侵事件,王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6月,王姓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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