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7/16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可能之應募人(一)(1)成功新天地控股集團、黑馬初期科技基金、黑馬新興企業主基金、黑馬資產管理公司。(2)與公司間之關係:符合依財政部證期會91.6.13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包括: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二)(1)陳安之、洪啟瑞、康樹德、龍森、孫傳生、李紹唐。(2)與公司間之關係:符合依財政部證期會91.6.13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三)(1)蔣念祖。(2)與公司間之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3款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300萬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3,000萬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依據本公司102年5月3日股東常會之決議授權由董事會辦理私募相關事宜。(2)以民國102年7月17日為定價日,以(或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之股價10元或訂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9.49元,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之10元為參考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本次私募定價為10元為參考價格之 100%,符合股東常會決議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成數之範圍內定價。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之資金用途均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以公司目前的現況及當前的經濟環境,若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新股恐難順利完成。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及強化公司營運競爭力,及考量現金增資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2/07/1711.參考價格:10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0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滿3 年後,除依該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3 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3號函規定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2.為配合本次增資,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或檔案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有所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