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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結新歡 男縱火遭重判

中央社/ 2013.07.16 00:00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陳亦偉台北16日電)黃姓男子不滿女友另結新歡,離開女友住處前,放火引燃拖把並燒毀腳踏墊,遭法院依公共危險判3年7月。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黃男認為女友欺騙他的感情,100年12月10日前往林女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租屋處理論,正好看見林女與新歡共處一室,林女於是將黃男贈送的物品退還並提出分手。

怒火中燒的黃男,不但出手甩林女巴掌,還奪取手機阻止她報警,離開前更點火引燃林女住處門口的拖把及腳踏墊。林女聞到焦味,及時開門滅火,還遭黃男恐嚇「你滅一次火,我就再放一次火」。

雖然事後黃男辯稱點火後有敲門及按門鈴,告知林女出來滅火,但法官審酌黃男出言恐嚇、認定黃男有意放火燒屋,而且黃男98年才犯毒品案遭判刑確定,5年內又犯縱火,依累犯加重其刑,判黃男3年7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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