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與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如轉換公司債已全數轉換為普通股股份或全數由本公司買回或償還時終止上櫃。二、本轉換公司債因債權人依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與轉換辦法規定行使賣回權,本公司已全數買回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暨訂於102年7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