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社會環境變化及資訊普及,交通部提供汽機車駕駛人更貼心的服務。自今(102)年7月1日起各類普通駕駛執照不再定期換發,15日起未隨車攜帶駕、行照也不再開罰,機車換發行照同時徵收2年燃料使用費,則改為每年7月與自用汽車同時期開徵。
交通部宣布自102年1月1日起汽、機車行車執照免換發,而沿用多年機車每2年換發行照同時徵收2年燃料使用費的作業方式,將改為每年7月與自用汽車同時期開徵。
交通部表示,為方便車主繳納,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汽車與機車者,以總歸戶方式合併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單上寄送,由於今年是首次作業,為使相關作業更為周延,以往為每年7月1日開徵自用汽車燃料費,繳納期間延自102年7月21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
監理所指出,已於101年度換照的機車,因燃料使用費已繳納至103年間,今年則不另寄繳納通知書;提醒車主若家中有老舊不堪使用的機車,請至公路監理所站辦理報廢登記。
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繳費義務人若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向監理所站或便利超商補發繳納,也可直接至電子公路監理網或以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此外,交通部修正通過「102年5月8日總統公布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5條分別修正,刪除未隨身(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預備引擎或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自102年7月15日起施行」,即日起未帶駕、行照將不會再被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