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身障停車格 應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大成報/
13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停放身障專用停車格應放置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免違規遭拖吊

近半年來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接獲多起身障市民或其家屬反映,已登記本市身心障礙停車優惠車輛或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但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卻因未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識別證過期,而遭舉發違規拖吊約有22件,社會局再次呼籲,車輛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社會局表示,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正面下方皆註明有效期限,申請人應於識別證到期前1個月內備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汽車行照、駕照及戶口名簿4證影本向社會局重新申請,社會局於申請時皆已提醒申請人注意效期。另登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優惠之車輛,停放路邊一般停車格位可不放置證件即享優惠,但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仍須依規定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供查驗。

民眾常誤以為,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或已登錄停車優惠即可不必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識別證過期免重新申請,依規定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僅為身心障礙身分之證明,而已登記本市身心障礙停車優惠車輛則僅為於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認定依據,兩者皆非為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之證明文件。

社會局再次呼籲「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依規定不得冒用、影印偽造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經查證屬實,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提醒身障朋友切勿觸法,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