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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電子:董事會決議許可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12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2/07/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呈憲處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利害關係人外,經主席徵詢其餘在場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後,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為本公司派任轉投資事業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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