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因受颱風影響,台北市政府於宣布下午2時停止上班,對於下午是否出勤、工資如何給付相關勞工給薪差勤等問題,勞動局表示,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如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導致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局表示,如果勞工住家位於桃園縣,工作地位於臺北市,必須途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雇主不應強迫勞工當日下午繼續出勤,如果勞工確實無法出勤,雇主事後也不能要求補班、扣發全勤或解僱等不利處分,並於出勤紀錄中註記為宜;另如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出勤,更要給予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避免造成職業災害之嚴重後果。
至於當日下午如有出勤情形,勞動局表示,宣布停班後仍有出勤之勞工,雇主除給付該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工資,加給金額得由透過勞資會議討論確認或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惟依現行法令勞工因天災出勤者,若無加給工資,又或是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