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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性侵幼女6年 判刑18年

中央社/ 2013.07.1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2日電)44歲男子自女兒9歲起就強制猥褻、性交達6年,反抗就不給錢、不能出門,經校方報警。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8年。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民國94年離婚,與兒女同住台中市,女兒於95年間就讀國小3年級、年僅9歲時,男子無視女兒抵抗、拒絕,強制猥褻、口交。

98年間,男子還開車將女兒載到汽車旅館,要求女兒喝酒,不顧女兒拒絕而強制性交得逞。此後,男子長期對女兒強制性交,直到100年底,女兒不堪長期遭父性侵,向國中同學吐露,經校方報警偵辦。

被害少女表示,父親要求口交,她認為都已做到這樣了,有時沒推開,有時會拒絕,但若拒絕父親會生氣,不給早餐及學校費用、不讓她出門,還會把電腦數據機拿走。

少女說,父親叫她不能說出去,她怕講出去會有事,跟家人講又像是她有錯,對父親反抗也沒有用。

經醫院鑑定,男子屬「酒精成癮與邊緣智能不足」,犯後坦承犯行,且妻女都當庭表示意願原諒。

全案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及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處男子徒刑18年,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原審量刑妥適,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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