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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中心、護理之家等收據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7.12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安養中心、護理之家等收取照護費,其收款憑證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所需貼用印花稅票金額小、數量多,可至各縣市稅務單位申辦彙總繳納手續,免去黏貼印花稅票的不便;屏東縣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於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之17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再將繳款書申報聯黏貼於申報表,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或利用網路傳輸資料至稅務局,節省人力,節能減碳。

 屏東縣府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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