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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宴請頭目 林正二涉賄判刑

中央社/ 2013.07.1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1日電)親民黨立委林正二被控競選第7屆立委時宴請選民,最高法院今天判處林正二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5月,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林正二被控於民國96年登記參選第7屆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在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某餐廳訂2桌,宴請平地原住民頭目、副頭目等,菜色有龍蝦、魚翅羹及紅蟳等食材。

林正二等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均坦承舉辦餐會,但矢口否認賄賂犯行,並指出餐會是為招募選舉幹部及義工所舉辦,與會者是各地區原住民頭目或協進會幹部等地方有影響力人士。

法院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林正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月,並給予緩刑;二審及更一審以證據不足以證明賄選等理由,改判林正二等被告無罪。

更二審審理認為,餐會與會者知悉餐會目的是要投票支持林正二,且若為招募競選團隊幹部或義工,理應打鐵趁熱在餐會當時或過後即刻詢問與會者意願,但被告等人卻遲至檢警開始約談後才有發放聘書、辦理保險等實際行動,有違常情。

更二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林正二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5月;其他3名被告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均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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