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1日電)親民黨立委林正二被控民國96年競選第7屆立委時賄選,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二審認定,判處1年8個月徒刑定讞、褫奪公權1年5月。林正二被控96年競選期間,由幕僚於桃園大園鄉邀請頭目筵席。桃園地方法院一審時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但二審與更一審以餐會與投票並無對價關係等,判林正二等人無罪。更二審認為,林正二等人在選舉前夕邀約有投票權的人宴飲,已構成賄選的期約,改判林正二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5月,其餘被告各被判1年7月,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