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伊婷與吳芷儀的生理性別原本都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僅吳伊婷先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兩人在同居4年後決定結婚,並於去年10月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婚後,吳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的情況下也申請性別變更,內政部卻認為兩人婚姻關係不符民法「結婚當事人須為一男一女」的規定,予以撤銷。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及當事人11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出兩位當事人登記結婚時,法律性別確實為一男一女,婚姻關係合法且登記即有效,他們質疑內政部以一紙公函要求撤銷兩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完全於法無據。
吳伊婷表示,她們不解性別的重要性為何可以凌駕於婚姻及家庭的價值上,對於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被撤銷,覺得很受傷,希望內政部能重新審理,否則將在23日前提出訴願及準備後續的行政訴訟。她說:『(原音)今天政府不管你已經結婚了,而且直接用一紙公文把你的婚姻撤銷,那這個對我們來講傷害其實很大,而且我們覺得不受尊重,而且也不把我們對彼此的承諾當作一回事。』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則表示,吳伊婷及吳芷儀登記結婚前都已完成變性手術,所以兩人皆為女性,不符民法對婚姻關係的規定,因此予以撤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邱銘堂表示,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等相關判決,婚姻的結合須為一男一女。有關同性伴侶的權益,法務部去年已委託學者進行研究,今年則調查民間的意見與接受度,未來會持續在這項議題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