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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貿聯:公告貿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貿聯一,代碼:36651)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2年08月22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11 00:00
一、依據:依貿聯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二、公告事項:發行公司於 102/07/22 至 102/08/21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 100.0000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一)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西元2012年7月27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西元2015年5月17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102/5/13~102/6/24)超過當時轉換價格(26元)達百分之三十(33.8元)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二)另依第二十二條(三)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茲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2年7月22日至102年8月21日(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8月21日(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8月22日(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2年7月22日(5)債券收回價款發放日期:102年8月28日(四)本轉換債收回手續如下: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公司債收回,貴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102年7月19日)起至收回截止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2年8月20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辦理債券收回手續,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事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五)本公司依本辦法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並統一於102年8月28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支付予各申請人。(六)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每股新臺幣24.4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8月21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債券亦將於102年8月22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七)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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