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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推公建 應訂使用年限

中央社/ 2013.07.10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0日電)為明確訂定公共建設應有的使用年限,工程會今天召開跨部會會議,促請各部會在3個月內完成清查,4至6個月內提出設計規範編修計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國內公共設施招標均未明確規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認為50年甚至更短,造成整個工程設計目標與品質需求的不確定,也不符合國際做法。

此外,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現象,後代子孫的負擔也將沉重,歐盟、日本、中國大陸等都早已將重要設施使用年限提升到100年或更久,如英國橋梁規範自1988年起就是120年,與歐洲地區重要橋梁隧道是100年等。因此,界定公共建設設計使用年限對國家建設的執行效率與品質,是相當重要。

工程會表示,跨部會討論的結論是由各規範主管部會立即啟動規範編修工作,包括交通部主管的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內政部主管的下水道工程設計規範、經濟部主管的水利設施、及農委會主管的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等規範,進行增訂使用年限的規定。

工程會將持續追蹤並定期邀請各部會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中提出專案報告,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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