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再通過劉玉山的調查報告,就評選委員陳博雅部分,也建議檢察總長研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劉玉山說,陳博雅任教私立大學,並未擔任政府公職,而且沒經過公務員銓敘、任命程序,應聘參與南港展覽館標案評選工作,經內政部遴選為「外聘委員」,是否符合刑法上「公務員」要件,並非沒有疑義。
劉玉山指出,公務員收受賄賂罪,除了要證明行賄者有交付賄賂的事實,也要積極證明公務員已收受賄賂,以及收賄具體情狀、地點、方法、態樣、時間。
他說,陳博雅被判有罪,只憑著污點證人在偵查中籠統說詞,並無任何補強證據,這部分也有必要再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