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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小革命:工會會務假 對馬政府守法的考驗

立報/本報訊 2013.07.09 00:00
■翁慶才

100年是教師工會元年,兩年來,家長們擔心教師爭權利,學生成為犧牲品,群起反對會務假由人民買單;原本應為孩子的教育並肩作戰的家長及教師團體,對教師會務假意見紛歧。

監察院日前則發文請部分縣市調查學校教師會務假、核減授課時數而進用代課老師等情況。高雄市教育局統計時,並毋需回報名單也無侵犯個人隱私及權益問題,不料教師工會團體質疑教育局假借監察院調查,實為「忠誠報告」,有如「白色恐怖」再現!

爭議關鍵》

事實是這樣嗎?教師工會的會務假,倒底是主管單位違法濫權核給的「特別福利」,還是依法核給的「基本權利」?

我們納稅錢要貼補老師的會務假,才能「保障人權」?監察院真的充斥不識基本人權的官員嗎?您我急切想知道答案。

首先,從法理層面分析如下:

第一、會務假的協商權責應為主管縣市政府,並非學校校長,而且主管機關目前核給教師組織的會務假,都有違法濫權之虞。

依據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然而,目前教師得組工會層級並無學校層級及企業工會的組織,都是屬縣(市)層級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若由縣市級工會來與單一個別學校要求給予會務假,校方審核之際猶若以管窺豹,怎知教師工會之業務是否達到應該給予會務假的地步?

不同學校在給予分散在各校的工會理、監事核予會務假的標準能一致嗎?由此而言,依工會法給予會務假的協商權責主體,應是縣市政府才能全盤明白會務辦理的全貌,並非學校校長,這是不容置疑的。

尤其,所謂「○○縣市教師產業(或職業)工會學校分(支)會」於法無據,請問可以設多少個分會呢?工會會務假核給對象也不需擴及非法定工會組織的幹部。

第二、「教師會務假」不能無限上綱。

依據勞委會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100年勞裁字第29號判斷理由,指出:「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仍應循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權利。」

「於取得雇主同意後免除於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之義務,至於勞工是否仍應於工作時間外另外補服勞務?或者雇主是否應給付會務期間之工資(含給付工資之金額多寡)?均有待雙方協商。」

簡單來說,雇主在會務假期間是否要付給工資?教師工會幹部能否減授課或請會務假後,是否仍需補回授課時數?目前都有爭議,有待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勞委會)明確協商函釋。

另外,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所論:「勞工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為辦理職業工會會務,雇主或代理人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公假,其有關手續及須備之證明文件,得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協商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

為兼顧雇主與工會二者之利益,上開工會法之規定自應解為擔任理、監事之勞工,實際上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雇主請給公假,雇主既只就勞工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始須給予公假,雇主自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

▲2012年5月3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與全國校長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反對教育部給予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會務假,代課費用卻要全民買單。(圖文/本報資料室)

另見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判決亦同。

歸納來說,會務假應就個案進行實質審核,不得比照過去教師會幹部與縣市政府約定俗,變成長期或包裹式請假方式辦理。

勞工為辦理會務請假時,自應向雇主敘明會務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雇主評估是否准假,才合乎工會法的規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就應一律照准。

前述工會法第36條第1項為目前教師工會要求會務假的依據,必須是以「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如果會務可以在寒、暑假或非工作時間舉行,就不應挪用正常工作時間去從事非本業的事務活動,「工作時間內」學生的受教權應為優先順位,工會會務不應凌駕學生的受教權及學習權之上。不能因為教師有團結權,學生的受教權與學習權就要讓位。

解決之道》

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機關與教師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制。

會務假正考驗馬政府的守法基本原則,絕非如教師工會所言「會務假應比照國營企業模式」,國企是董事會治理,學校卻是猶若中小型企業,因規模大小而有不同文化與職務分配;前者是營利事業,學校是良心事業,試問公立學校有浮動制之年終獎金嗎?二者絕不應相提並論。

二、教師爭取權益不能凌駕於學生受教權之上,會務假不應排擠教育經費。

依據教育部「教師工會會務假核發原則」衍生代課費、以及教師工會會務人員薪資試算結果,教育部1年恐將補助1億,偏偏行政院、教育部、勞委會等政府機關,都沒人阻止。

事實上,「政府出錢」,就是你我出錢。

老師的本職應該就是教學事務,用大家的納稅貼補老師全天忙於工會會務、每周只上2節課,坐視目前全國中小學找不到代課老師的情況,爭會務假只會火上加油,衍生更多代課問題,讓學生成為犧牲品,本就無法見容於社會及家長的支持。尤其,其他現行工會團體成員依法取得的會務假並不同於教師勞工,資方還要支付另一名代課教師的薪資。

依法應依事實狀況核實核予會務假,課務自理,更不可以公款支付相關費用,方符合社會正義。絕非如全教總所言將會務假延申為「逃避勞動教育成本」的荒謬說詞。

一般勞工困於資方要求頻頻加班,勞動條件嚴苛,工餘時間極其有限;然而教師授課並非滿檔、每年又有長達3個月之寒暑假,再用公帑補貼教師工作時間內會務假的薪資,這是無法禁得起社會的檢驗。

三、工會幹部如要全職處理會務,應比照美國制度留職停薪,非部分時間請假影響教學工作。

學校教師如受聘擔任學校「導師」(依教師法第17條第九款:擔任導師),且受聘於學校領有聘書者,均應受聘用契約的規範。如因教師個人擔任工會理事或監事而更易服勤時數,不應片面改變聘約關係,相關人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變更相對聘約。

另外,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二項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停聘期間由學校保留底缺,待停聘原因消滅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

因此,教師勞工擔任所屬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理監事,如影響本兼職務(受聘為導師),學校應有權主張暫停聘約的執行。

四、老師有權組工會協商工作條件,教育部就要制訂一套「教師工作守則」,教師評鑑更應儘速入法,做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的底線。

各界都尊重教師有參加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的自由,是受憲法、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不過,教師團體對於維護教育品質的擔保,無法說服家長和校長團體,教學評鑑制度要一起跟上,確保老師除了享有權利,也必須盡義務。不然,老師組工會很難被大眾認同,引發更多爭議也只會犧牲孩子的教育。

尤其,我們要教導下一代要懂得人權、守法等公民素養,除了家庭和學校要負起責任外,更應由老師以身作則做起。

(全國校長協會南區副理事長、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

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

編者的話:關於「校長的小革命」

立報新聞以教育議題為主軸之一,向來期望能成為多元發聲的園地,當扮演教育行政中間管理角色的校長們組成團體,向我們表達想藉立報作為教育理念實踐、心得分享的管道時,我們沒有拒絕的理由。

然而刊出之後,校長們部分文章的立場,與立報的一貫立場有衝突,甚至是尖銳衝突,是明顯的事實。

我們讓校長們的聲音發出來,不代表立報的立場轉向;因為,立報不只是單向傳播的媒體,各位讀者對這個單元的任何回應,其實就是對校長們的言論最好、最直接的檢驗。因此,讀者的任何批評,我們都如實轉給校長,甚至在篇幅許可時刊出。讓校長能聽到潛藏在茫茫網海的基層教師們的聲音,是我們願意刊出這個單元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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