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表示,林男於民國97年9月潛入高雄市前鎮區一處民宅行竊,見被害人頗有姿色持刀性侵得逞逃逸,警方雖然採集殘留精液送刑事局比對DNA,但查無符合資料。
判決書表示,林男又於101年10月潛入前鎮區一處民宅行竊,持刀恐嚇女屋主意圖性侵,被害人奮力反抗逃出報警逮捕林男,警方採得林男唾液送刑事局比對DNA,查出林男涉及97年9月的性侵案。
判決書表示,被害人遭性侵後,心靈嚴重受創,影響到與配偶的生活關係,不敢單獨在臥室入睡,影響被害人甚巨,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徒刑20年,賠償精神慰撫金18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