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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納稅義務人查調,稅處不供房屋現值查詢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7.09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房屋現值」乃房屋稅課稅之依據,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應絕對保密之納稅資料,僅限定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檢附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及委託書等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常有民眾反映,在辦理相關稅務申報案件時,常需提供房屋現值資料,而該項資料須檢附證明文件,經由本人或代理人等始可查詢,甚為不便,希望開放查詢,以便辦理稅務申報。惟經財政部函釋,房屋現值屬保密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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