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姓司機於98年間受雇京贊遊覽車客運公司擔任司機,並無違規情事,公司要他上班到101年11月30日止,只表示上層指示,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說他表現佳,但他性騷擾女同事,該女同事心神不寧影響工作,他不服解僱處分,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
徐某坦承在100年與該女交往,該女是他的小三,101年9月發現該女另結新歡,他連續以手機LINE與該女對話,內容多氣話,如果該女申訴性騷擾,為何公司沒有展開調查?也沒有給他說明的機會。
法官認為,公司並沒有提出女同事申訴遭性騷擾之證據,該公司更沒有依法展開調查之舉,而審酌徐某婚外情吵鬧內容,是徐某企圖要該女回心轉意,一段時間後就沒有持續,看不出資方有必要使出「解僱最後手段」,依該公司管理辦法,還有記過一次、兩次、三次等處分,原告顯遭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從101年12月1日起,徐某不需補足勞務仍可領取薪資,至徐某復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