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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檔前補繳欠稅者免按使用牌照稅法處罰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7.08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逾期未完稅車輛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屬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補繳稅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事後已向監理機關補單繳清欠稅,仍又收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免按各稅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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