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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包裹表決? 黃國昌斥倒因為果

自由時報/ 2013.07.08 00:00
記者蘇永耀/專訪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至今,各界批評聲浪不斷,馬政府最近頻釋放若修改協議將阻礙我與其他國家簽署FTA的說法,並擬在立院採「包裹表決」方式通過協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抨擊,這是「徹底倒因為果」謬論;藉由逐條、逐項表決,才可對行政部門日後重啟談判的目標方針與內容修正,並做為談判後盾。

黃說,二○一○年兩岸簽署ECFA,立院所採的「事後包裹表決」程序,不僅不能做為先例援引,更應將其視為最嚴重的反民主負面教案。

有官員主張不涉政治議題的兩岸經貿協議,應仿美國制度而有國會彈性授權、快速審議之作法,熟悉美國法律的黃國昌說,美國即使對自由貿易協定設有快速審議程序,也不是「照單全收」,亦須符合國會「事前授權控制」、「事中參與監督」的要求。

美國為例 國會可預先介入協定

他舉例說,美國於二○○二年通過「超黨派貿易促進授權法」,國會不是只在「協定談判完成後」才進行內容審議,而是提前至「協定談判前」及「協定談判過程中」,都能預先介入談判內容。包括美國總統在簽署前九十天,須知會參眾兩院其擬簽的計畫,國會得透過設定談判議題與目標方針,做為對外談判的藍本,這除對行政部門有所制約,若最後簽署的內容未符合事先設定目標,國會將不會同意該貿易協定。

黃國昌說,美國自二○○二年迄今簽署的FTA計有十一個,與哥倫比亞的FTA,雖在二○○六年完簽,但因國會有意見,美國與哥倫比亞政府就需修正部分的條文再磋商,一直到二○一一年才批准同意。美國與南韓簽署的FTA,美國除依據二○○七年國會兩黨意見與南韓談判修正部分內容,協定也直到二○一二年才生效。

立院逐條表決 只是補救手段

黃國昌指出,服貿協議引發社會強烈抗議,促使立院朝野黨團作成「應經立法院逐條、逐項審查與逐條、逐項表決」等協商結論,但近日馬政府強力宣導「依國際慣例只能整本包裹表決、不應逐條表決」主張,根本是倒因為果的謬論。

黃國昌強調,立院協商結論,只是修補「事前民主」與「事中民主」的空白所採的補救手段,若因此產生負面效應,應負責的是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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