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職醫師,劉隱瞞雙重國籍的事實,應予免職,因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是依法將他免職,並無不妥。
此案爆發後,士林地檢署調查劉的刑事責任,查出他於84年5月22日切結沒有雙重國籍,他直到93年6月申請取得加拿大國籍,其隱瞞雙重國籍和執行醫師職務領取的報酬,尚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因此將他以不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職醫師,劉隱瞞雙重國籍的事實,應予免職,因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是依法將他免職,並無不妥。
此案爆發後,士林地檢署調查劉的刑事責任,查出他於84年5月22日切結沒有雙重國籍,他直到93年6月申請取得加拿大國籍,其隱瞞雙重國籍和執行醫師職務領取的報酬,尚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因此將他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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