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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循大法官解釋推動法令

中央社/ 2013.07.05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5日電)大法官今天對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制度部分做出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陸委會稍後表示,將儘速推動修正相關法令。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暨收容案,作成釋字第710號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與同條第2項違憲,大法官並針對強制出境與離境前暫予收容的部分提供意見,希望立法院盡速檢討並完成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第710號解釋認為,兩岸條例第18條應賦予遭強制出境的合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有陳述意見機會、明定暫予收容的事由、賦予當事人即時司法救濟程序、訂定收容合理作業期間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指出,陸委會其實已於去年4月提出兩岸條例第18條修正草案,去年4月19日報行政院核可送交立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同年12月27日審議討論,目前尚待完成立法程序。

新聞稿說,陸委會研擬兩岸條例第18條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大陸人民強制出境、收容要件、收容期限及廢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提出收容異議等即時救濟途徑,使遭受強制出境或收容處分的大陸民眾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權益獲得制度性保障,與大法官第710號解釋方向一致。

陸委會表示,將再儘速檢視並調整所提的修正草案,以充分符合大法官揭示保障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精神,並積極與國會及各界溝通,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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