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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人成癱 判賠3370萬

中央社/ 2013.07.0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5日電)羅姓男子到KTV飲酒,凌晨騎機車離開,闖紅燈,把何姓男騎士撞成植物人,家屬提民事求償。台中地院判賠新台幣3370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羅男在民國101年6月間,與友人到中市太平區某家KTV飲酒同歡,凌晨時騎機車載方姓友人離開,行經樹德路時闖紅燈,撞上騎機車行經的何姓男子。

33歲的何男人車倒地,受頭部外傷、腦部內出血等重傷害,經送醫後,癱瘓成為植物人,至今尚未清醒;而羅男經到場警員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81毫克,依法送辦。台中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羅男徒刑2年。

何男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男子發生車禍時年僅32歲,正值壯年,要求羅男賠償看護費、醫療費、勞動能力減少損害及精神撫慰金等共1億多元。

何男家屬以100年台灣地區男子0歲平均餘命為77歲,每日專業看護費用為2200元估算,請求看護費為1900多萬元;何男在精密工具公司上班,車禍前1年的平均月薪近4萬元,以65歲法定退休年齡計算,何男受傷所喪失勞動能力損害估算為900萬元。

此外,家屬以何男為家中經濟支柱,車禍當時為人生黃金時期,家庭破碎導致家人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審酌雙方傷勢、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等狀況,認為精神撫慰金部分,宜以賠償500萬元較適當。

羅男對何男家屬請求看護費及勞動能力減少損害請求金額,均無意見,但表示無力給付。台中地院認定,看護費及勞動能力減少損害請求有所依據,除何男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20萬元外,判處羅男須賠償3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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