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7/05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並廢除監察人制度。審計委員姓名及簡歷如下:(1)陳崇善:禾田法律事務所律師。(2)陳於格:偉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3)張展鏡:醒吾科技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召集人則由獨立董事陳於格先生擔任。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同本屆董事任期,即日起至103/06/29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