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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青年貧窮化:年金改革未竟之憾

立報/本報訊 2013.07.04 00:00
■劉侑學

年金改革進入立院臨時會角力的最後階段,只是觀察行政院與考試院分別送入審查的修正版本,並未利用這次改革的契機徹底解決長久以來行業不平的問題,也因過度偏向關注「財政平衡」反而引發其他的疑慮。

公平性與適足性的疑慮

台灣年金制度具有職業分立和差別待遇的特徵,相對於私部門勞工,不少公部門受僱者確實存在老年過度保障,例如相對慷慨的給付額度、提早退休衍生所謂「嬰兒年金」(baby pension)的現象,都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及不同職業別間的衝突,因此拉齊不同制度之間的距離,優先被排上政治議程。

▲立法院2013年6月17日臨時會審理年金改革法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金聯、中華電信工會等團體代表,一起在立院外頭抗議年金惡改。(圖文/姜林佑)

事實上,不少國家在進行各職業別保險方案的調和時,都是細緻地考量方案之間的費率、計算公式與法定退休年齡,惟現階段提出的草案版本,僅見到粗糙地透過降低所得替代率以趨近彼此的給付水準,仍舊遺留下許多不一致之處,加上同一制度的高、低薪資者面對不同幅度的變革,更增添群體內部的矛盾。

其次,整體改革方向過於強調財政永續,遺忘年金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對抗老年貧窮,尤其是勞保年金改革之後,可能發生給付水準過低的風險。

歐洲老牌福利國家自1980年以來,持續地對於年金體系展開大規模或局部性的改革,一方面調降公共年金的給付水準,但在緊縮的同時,國家積極透過稅式優惠或推動立法發展職業年金與個人年金,彌補緊縮之後的所得落差,以及配合改革腳步與就業市場變遷,擴充延伸保障年金不足,例如德國於2003年針對年資過短、不穩定就業、工作生涯中斷者,建立以稅收為來源、寬鬆資產調查的老年社會救助方案,舒緩退休生活的貧窮危機。

政府須擔負起最終責任

此外,勞委會終於一改先前猶疑的態度,將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明訂入法,其實相同的條文內容早曾寫明於《國民年金法》。多數先進工業國家在年金改革初期,除以調高費率作為回應財政危機的方式之外,藉由一般稅收移轉支應年金支出也是常見的作法。還有類似的經驗也出現在比利時,因為預期扶老比會於2010年至2030年之間達到高峰,特別在2001年藉由通信業務執照收益、預算盈餘、社會安全財政結餘等財源建立緩衝基金,因應未來逐漸走高的年金支出。

再者,政府持續反對改變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的封頂線(ceiling,編按:即天花板),認為此舉將為嚴峻的年金基金雪上加霜。但其實這正反映出政府在年金改革上的偏頗立場,調整投保薪資對於資本家的影響最大,同時需負擔補助保費的政府,在面臨財政壓力的情況之下也顯得十分抗拒,這恐怕才是不願修正的主要原因。公共年金保險的改革可以參考瑞士的制度設計,方案並沒有投保薪資天花板的規定,相對的給付額度則有上限與最低保證額度,如此一來高薪資者就得負擔較高的保費,而降低中、低所得的保費與給付連動,整體退休制度更具重分配的性質。

回顧修法過程飽受各界批評聲浪,甚至引起勞工或教師團體先後發動遊行抗爭,反映出政府忽略維繫退休所得的「適足性」與「公平性」,也缺乏替中、低所得者規劃其他所得來源的結果。再者,由於年金給付被視為準財產權,而且許多屆齡或退休者早已擬定相關退休計畫,突如其來的削減動作必然招致反彈;因此,從多數國家的作法可以發現,現行或屆齡退休者通常是維持現狀,修正後的給付辦法與計算公式則採取漸進式、只適用於未來世代,才有助於改革進程的推行,不過相對付出的成本是財政代價,如何選擇取決於執政者自身的權衡拿捏。

(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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