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蘇彥菱/臺北報導
政府為投資客大開節稅之門?昨(3日)財政部賦稅署解釋公布,對於已繳納房屋部分之奢侈稅,可視作費用,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可列報減除,以免有課2次稅的情況。
政府為打房而祭出奢侈稅,期望控管炒房亂象,現在財政部賦稅局又頒布解釋令表示,奢侈稅可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而扣除,免得課了2次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據了解,此乃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納稅人向國稅局提出陳情,國稅局向賦稅署反應後,賦稅局因而頒布解釋令,讓已繳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列減除,不過僅限於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土地部分的奢侈稅並不在此內。
不僅如此,此令可回溯適用,過去2年來,未扣除奢侈稅部分之課稅案件,均可向國稅局辦理更正,若有多繳稅的情形,將還稅於民。
賦稅署解釋,買賣房屋通常都是房屋和土地一起交易,但財產交易所得僅針對房屋部分,至於土地,則是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奢侈稅課徵則是針對房屋與土地,兩者計算方式不同。
賦稅局認為,奢侈稅是出售房屋時依法所需負擔的稅捐,屬費用性質,因此可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扣除。
一般來說,民眾申報售屋所得,多以房地比來計算,計算方式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當分母,房屋評定現值做為分子,算出房地比。
舉例來說,若A君買進房地產的價格為1千萬元,賣出價格為1500萬元,而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6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40萬元,稅負則為100萬元【(1500-1000萬)*20%】。適用新令後,A君所需繳納的房產交易所得稅為80萬元【(1500-1000-100萬元)*20%】,稅負因而少了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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