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7/042.公司名稱: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2年7月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公司營業地址由「新北市汐止區 大同路二段159號4樓」變更為「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451號9樓」。6.因應措施:依規定進行公告並辦妥後續變更登記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