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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房定型化契約更公平 保障旅客訂房權益

欣傳媒/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3.07.04 00:00

假日開開心心出遊,但「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有時變更預訂的住宿旅館,或是過了入住時間,有時就會發生消費糾紛案例,觀光局近日公告,旅宿業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以保障旅客訂房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為確保訂房契約的公平合理性,觀光局近日公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及透過訂房中心(含網路訂房),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

通常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旅客通知解約,退還定金比例,明確規定在住宿日前14日(退100%)、10~13日(退70%)、4~6日(退40%)、2~3日(退30%)、前1日(退20%)、當日通知則不退定。

但要注意的是,旅客與業者如果是以郵購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明定消費者解除契約時,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所以業者應退還全部訂金。

此外,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如果經雙方同意變更,旅客不需支付,因為變更而衍生的手續費,此費用不包括因平日、假日或變更房型所需補足的房價差額。

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不論可否歸責,均應立即通知旅客。因可歸責於業者的違約處理,已收取定金,應加倍退還;因業者故意所導致,旅客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3倍計算損害賠償,如果可以證明有其他損害,可以一併提出賠償。

為儘速解決消費爭議,並保護消費者權益,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得另行協議,以其他更有利於旅客的方式賠償。

但如果屬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依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業者應退還旅客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費用。

草案也明定,業者與旅客,都有於入住當日,向對方確認住房的義務。而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的服務,不是當日進住旅客導致客房設備故障,旅客得要求更換房間。

為了給旅客有足夠時間充分瞭解契約內容,以及避免在廣告中濫用「僅供參考」等文字,作為規避責任、誇大廣告的籍口,在不得記載事項方面,都有明確的限制。

不得記載事項共有5項規範,包括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以及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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