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妻向法院指控說,她丈夫習慣性外遇,100年7月間,她在丈夫手機上發現與許姓女學員的曖昧簡訊,於是上丈夫臉書與許女對話,許女主動坦承在綠島學習潛水時,與林男發生肛交,許女並向林妻抱怨當晚無力阻止,「很不舒服,會痛」;兩女聊起閨房私事,林妻抱怨丈夫愛嘗試肛交,但都被她拒絕,她甚至向丈夫嗆「先願意用玉米捅自己,再來找我肛交」。
林妻後來找丈夫算帳,林男見東窗事發也一一坦承,「無法抗拒女學員大胸部」,但保證只有發生肛交,沒有其他性行為。
林妻原打算原諒,但後來又發現丈夫跑去找許女,乃一狀告上法院,兩人都否認有性行為,但台東地方法院依據網路對話紀錄,一審認為兩人有肛交,各判處5個月徒刑。
林男與許女不服上訴,並主張通姦罪通說採狹義的性器接合論,兩人沒有性器接合,所以不算通姦。但花蓮高分院法官引經據典從「性行為」的文義、歷史、法律體系、法律目的性及合憲性等五個面向釐清,認為應把肛交行為包含入通姦罪的性行為中。
法官認為,通姦罪在於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為自由,被告兩人肛交行為對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及對於婚姻關係圓滿的破壞,實不亞於生殖器接合方式,因此駁回兩人上訴。